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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曾海伦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海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473号罪犯曾海伦,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连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清中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海伦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曾海伦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37679.1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曾海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5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曾海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对罪犯曾海伦减刑五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5月7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连续获得嘉奖、2016年4月至9月连续获得嘉奖),2017年4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完毕,民事赔偿款人民币537679.1元已履行12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海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海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