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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封期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封期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341号罪犯封期吾,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南县,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穗从法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封期吾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封期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封期吾系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月16日至2017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5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连续获得嘉奖、2015年10月获得嘉奖),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23日因不按规定楼层参加集合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6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封期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封期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