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杜艳萍、河南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艳萍,河南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俊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杜艳萍,女,汉族,1963年2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河南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方大道公证处东边路口向北50米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7217129-9.法定代表人张传强,经理。被执行人白俊田,男,汉族,1965年7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执行杜艳萍申请执行河南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俊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杜艳萍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辉审判员 何瑞卿审判员 谢时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冠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