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6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亚与周正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亚,周正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476号原告:崔亚男,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周正志,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崔亚男与被告周正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崔亚男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亚男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项海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