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梁佛煌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佛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394号罪犯梁佛煌,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从化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穗从法刑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佛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佛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梁佛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对罪犯梁佛煌减刑六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12月3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7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佛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佛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