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田小强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小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393号罪犯田小强,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潼南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4日作出(2000)深中法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小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0年6月17日以(2000)粤高法刑复字第104号裁定,核准判处罪犯田小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田小强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3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11月2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8年10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0年6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3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0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田小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陈某、雷某、黄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广东省韶关监狱刑罚执行人员郭某、刘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田小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小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对罪犯田小强减刑一年二个月,该裁定于2013年10月17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6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44次;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至10月连续获得嘉奖、2013年12月、2014年1月获得嘉奖、2014年3月至9月连续获得嘉奖),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7年4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小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小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