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4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关则任与阳江市阳东区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则任,阳江市阳东区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佰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1145号原告:关则任,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阳江市阳东区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经济开发区北惯镇金鸡山工业园(金田十路)。法定代表人:郭小琴。第三人:姚佰宙,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原告关则任与被告阳江市阳东区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姚佰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关则任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关则任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庄卫家审判员 赖宝军审判员 许伟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舒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