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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石新、丁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新,丁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新。被执行人丁瑛。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新、丁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1、被告石新、丁瑛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万元及相应利息。。2、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石新、丁瑛位于黄梅县黄梅镇康1园小区房屋在75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逾期后,被执行人石新、丁瑛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7日,本院依职权恢复了本案的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张文彬审判员  梅学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