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宝生与李芳、尹镇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生,李芳,尹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680号申请执行人李宝生,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李芳,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尹镇华,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李宝生与被执行人李芳、尹镇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宝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自动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宝生各项损失108831元、案件受理费2476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57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同意并履行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诉讼费、公告费共计111867元的义务。并通过本院过付给申请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57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丛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