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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罗娟与株洲安贞妇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娟,株洲安贞妇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655号申请执行人罗娟,女,汉族,1992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安贞妇科医院。申请执行人罗娟与被执行人株洲安贞妇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罗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株洲市荷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株荷劳仲案字[2016]第06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安贞妇科医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株荷劳仲案字[2016]第06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辉审 判 员  韩涛代理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