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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更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义忠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义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859号罪犯陈义忠,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11月22日作出(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义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义忠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3月7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7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陈义忠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以(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13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因罪犯陈义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院于2010年8月26日以(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18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先后于2012年10月19日、2014年12月20日,分别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496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22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4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陈义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义忠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0次,2015年6月、2015年12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5年3月、2016年2月共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4次累计被扣4分。罪犯陈义忠至今尚未执行没收财产刑。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在2014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317.72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为619.64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义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严重暴力犯罪,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义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1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