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州金田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纪亚东、姜海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金田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纪亚东,姜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州金田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耀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纪亚东。被执行人:姜海民。申请执行人兰州金田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纪亚东、姜海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纪亚东、姜海民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金田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姜海民银行账户足额冻结,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魏林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