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欧阳杰华故意伤害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阳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154号罪犯欧阳杰华,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连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杰华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欧阳杰华对赔偿款117875.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粤1882民初60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欧阳杰华等4人连带赔偿58414.01元给原告。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欧阳杰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阳杰华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9月17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7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7年4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完毕,连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76289.36元已履行人民币5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阳杰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杰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