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谭超、谭学为等与杨怀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超,谭学为,李志华,杨怀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765号申请执行人谭超,男,汉族,1989年7月22日生,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申请执行人谭学为,男,汉族,1933年6月5日生,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李志华,女,汉族,1931年9月25日生,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杨怀飞,又名杨飞,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11月24日生,户籍地为江苏省沭阳县,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连刑初字第003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兴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