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更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梁荣富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荣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767号罪犯梁荣富,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被捕前住该市罗平镇平垌乡大屋垌47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4月17日作出(2002)东中法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荣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荣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0日以(2005)粤高法刑执字第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先后于2007年2月12日、2009年2月27日、2011年1月24日、2012年6月20日、2014年5月14日,分别以(2007)东中法刑执字第655号、(2009)东中法刑执字第356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197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272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4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八个月、一年、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梁荣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荣富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36次,2014年9月、2015年3月、2015年8月、2016年3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5年3月、2016年2月共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5年3月、2016年3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一次被扣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荣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荣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叶俏珠人民陪审员 方顺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