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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金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洲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元武、王姣蓉、胡岳春为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226执240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洲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元武、王姣蓉、胡岳春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应支付执行款98779.68元,执行费1381.7元,诉讼费113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杨元武、王姣蓉、胡岳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