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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内蒙古源泰祥典当有限公司与乌海市久华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源泰祥典当有限公司,乌海市久华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源泰祥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撖建平,董事长。被执行人乌海市久华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淑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源泰祥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海市久华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单位暂无偿还能力,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应民代理审判员  闫 军代理审判员  郭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钧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