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民初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东焕与张惠兰、王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焕,张惠兰,王玉涛,密大坡,冯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432号之一原告:刘东焕,女,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告:张惠兰,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告:王玉涛,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告:密大坡,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告:冯丽霞,女,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本院在审理刘东焕与张惠兰、密大坡、王玉涛、冯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焕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密大坡、冯丽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东焕撤回对密大坡、冯丽霞的起诉。审判员 张新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秉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