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异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计建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宏力纺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升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建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吴江宏力纺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升来,林弟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异99号异议人(案外人)计建芳,男,汉族,1977年9月9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202号。负责人吴国兵,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东,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宇,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宏力纺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南麻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升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孝忠,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屠骥同,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升来,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生,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林弟花,女,汉族,1963年7月3日生,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审查异议人(案外人)计建芳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异议过程中,异议人计建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异议人计建芳自愿撤回本案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计建芳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章 伟人民陪审员 史惠生人民陪审员 李根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屏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