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日照广播电视大学、北京路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广播电视大学,北京路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广播电视大学,住所地日照市烟台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9517711-4。法定代表人:李连业,校长。被执行人:北京路医院,住所地日照市郑州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1199MJE75157J。法定代表人:刘怀英,院长。申请执行人日照广播电视大学于2017年06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北京路医院房屋租赁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7187.5元,负担执行费2975元。本院于2017年06月0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06月13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日照广播电视大学与北京路医院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