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微与刘军、陈美琳、赵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微,刘军,陈美琳,赵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4民初1090号原告:刘微(又名刘威),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刘军,男,年龄不详,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陈美琳,女,年龄不详,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赵静,男,年龄不详,住四川省德昌县。原告刘微与被告刘军、陈美琳、赵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刘微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微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微负担。审判员 何建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佳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