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允祥与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允祥,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143号申请人张允祥,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申请人张允祥与被执行人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6)豫0822民特3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及银行存款,但均被其他法院查封冻结,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