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更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光涛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光涛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838号罪犯吴光涛,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20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光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判令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45969.88元,发还被害单位。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吴光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光涛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19次,2015年12月、2016年11月共获得表扬2次,累计被扣5分。该犯先后于2016年9月29日、2017年3月16日共履行罚金人民币13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狱内共支出3932.46元,月均消费151.25元。截至2017年3月29日止,该犯在东莞监狱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280.87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中信银行电子转账凭证、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光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光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伍雪枝人民陪审员 胡苑芳人民陪审员 叶 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嘉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