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吴涛与贾秀、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涛,贾秀,李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184号原告:吴涛。被告:贾秀。被告:李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涛与被告贾秀、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贾秀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本案应以上诉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高 祎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勤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