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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吴涛与贾秀、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涛,贾秀,李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184号原告:吴涛。被告:贾秀。被告:李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涛与被告贾秀、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贾秀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本案应以上诉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高 祎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勤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