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射洪山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建、鲁英、张成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山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建,鲁英,张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183-5号申请执行人:射洪山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组织机构代码:58835577-6。法定代表人:江德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建,男,生于1970年8月2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被执行人:鲁英,女,生于1968年1月2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被执行人:张成斌,男,生于1956年6月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本院在执行射洪山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建、鲁英、张成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到被执行人张建、鲁英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张建、鲁英名下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的营业用房,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登记在张建、鲁英名下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的成套住宅,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张建、鲁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华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