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国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308号罪犯黄国强,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新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清新法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强犯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7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黄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国强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7月18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至9月连续获得嘉奖、2015年1月至5月连续获得嘉奖、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连续获得嘉奖)。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5分,其中2015年12月13日因上级检查时违反规范要求被扣1分,2016年10月28日因与他犯争执推拉,情节较重被一次性扣4分。罚金人民币14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国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在本考核期内,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被一次性扣3分以上,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应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