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戴超申请余五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超,余五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83号申请执行人戴超,男,198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槐花居委会槐花塅居民区。被执行人余五先,男,195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屈子祠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超与被执行人余五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五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汨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