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德文与吕龙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文,吕龙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1494号原告:王德文,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吕龙龙,男,1989年2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王德文与被告吕龙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龙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德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车款7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9日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将自有的X号上海华普牌轿车作价9500元出售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9500元欠条一份,承诺数日后向原告支付车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元。剩余车款7500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吕龙龙未答辩,但其在应诉时称其向原告购车的经过及车款支付情况均属实。现同意向原告支付剩余车款75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欠条原件一份支持其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9日原、被告协商,原告将自有的X号上海华普牌轿车作价9500元出售给被告并完成交付,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9500元欠条一份,承诺数日后向原告支付车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元,剩余车款7500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购车协议并完成交付,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及时支付车款。故对原告王德文要求被告吕龙龙支付车款75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吕龙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王德文支付车款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吕龙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文权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人民陪审员 周永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