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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张立传、于香艳、王福斌、盛永茂、孙成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张立传,于香艳,王福斌,盛永茂,孙成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951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世纪广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51126164W法定代表人:曲明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山,男。被告:张立传,男。被告:于香艳,女。被告:王福斌,男。被告:盛永茂,男。被告:孙成效,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告张立传、于香艳、王福斌、盛永茂、孙成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东恩审 判 员  管秀乾人民陪审员  何德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智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