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更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基萨走私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VALMUSAKISA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776号罪犯VALMUSAKISA(中文译名为基萨,以下使用中文译名)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乌干达共和国公民,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穗中法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基萨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基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本院先后于2013年6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分别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242号、(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2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九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27年10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基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基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1次;2015年6月、2016年5月、2016年1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现尚无证据反映该犯履行没收个人财产刑的情况。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该犯至今尚未履行没收财产刑。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在2014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24.9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为58.14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罪犯收支明细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基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虽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但从该犯狱内收支明细来看,该犯月均消费低,暂不具备履行罚金刑的能力。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基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超宇审判员 彭书红审判员 陈彩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