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星与刘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鄂1223执385号本院(2016)鄂1223民初16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刘新明返还陈星购房款80000元及利息。因刘新明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陈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新明收到执行通知后,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决定如下:将刘新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为二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