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行审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吴江源盛工艺鞋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江源盛工艺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9行审704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沈震松,局长。委托代理人邱张明、何云霞,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吴江源盛工艺鞋业有限公司,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连青大道1028号。法定代表人顾国权,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2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吴人社察理字[2016]第6号行政处理决定如下: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3829472元,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914736元,以现金支付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方式支付。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吴人社察理字[2016]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栋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