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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1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支行、李信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支行,李信军,徐梅英,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1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支行,营业场所:来宾市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162号。负责人:江磊,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开叶,男,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韦正平,男,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信军,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徐梅英,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公园壹号小区入口左边最后一间门面楼。法定代表人:刘雄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亚云,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系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信军、徐梅英、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支行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李信军、徐梅英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信军、徐梅英、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即一、李信军、徐梅英共同支付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支行借款本金1721670.72元;二、李信军、徐梅英共同支付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支行借款利息43977.72元(计算至2016年3月17日);三、李信军、徐梅英共同支付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支行借款逾期罚息2176.69元(计算至2016年3月17日);四、李信军、徐梅英共同支付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支行聘请律师代理费66000元;五、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承担案件受理费21304元,执行费20738元。但被执行人李信军、徐梅英、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信军、徐梅英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信军、徐梅英名下预告登记有位于武××中路公园壹号4栋408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武房预武宣镇(01)字第20132159号,产权面积447.42平方米】的房产壹宗,本院已依法预查封前述房产,现房产处于评估阶段。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信军、徐梅英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处置中,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法变现,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廖文军审判员 黄锦刚二〇��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俊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