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更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谢可生犯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可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770号罪犯谢可生,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紫金县人,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河中法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可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谢可生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84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谢可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可生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2月25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3次,2015年9月、2016年6月、2017年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4次累计被扣5分。罪犯谢可生于2016年3月29日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在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297.67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为126.57元。罪犯谢可生提交一份紫金县黄塘镇长岌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28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经紫金县黄塘镇人民政府、紫金县民政局确认,拟证明罪犯谢可生家庭经济困难,暂不具备履行财产刑的能力。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缴纳罚金汇总表、中信银行电子转账凭证、罪犯收支明细表、证明、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可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虽然罪犯谢可生提供了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但拟证明事项与其狱内消费情况不符,其在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狱内消费水平偏高,鉴于其已缴纳部分罚金,本院对其予以减刑,依法从严掌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罚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可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叶俏珠人民陪审员 方顺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