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崔世志与闫利世、闫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世志,闫利世,闫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崔世志,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市东线支行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闫利世,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绰尔林业局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闫峰,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崔世志诉闫利世、闫峰保证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崔世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82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0025元。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闫利世的工资被另案扣留。崔世志同意等另案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闫利世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2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