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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行与潘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行,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144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被执行人潘丹,女,住长春市繁荣路。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行与被执行人潘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4执保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伟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世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