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范文祥绑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文祥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098号罪犯范文祥,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清英法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文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范文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范文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并于2017年7月6日依法提讯了该犯,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文祥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0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连续获得嘉奖、2016年4月至12月连续获得嘉奖)。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1分,2016年3月4日因与他犯争执推拉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社区矫正机构广东省英德市司法局于2017年4月20日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意见为适宜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于2017年5月8日出具了《出监罪犯评估》,建议将其列为一般帮教对象。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文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文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