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123执1106号被执行人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130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69360557-0。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本院在执行华樟珠与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因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或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