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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霍金武申请执行郭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金武,郭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470号申请执行人霍金武,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景星镇二龙村**组。被执行人郭金凤,女,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景星镇二龙村**组。霍金武申请执行郭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霍金武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