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庹志礼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冉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志礼,冉念,冉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刘阳,李小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924号原告:庹志礼,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委虹,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韦,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念,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冉尧,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黔龙街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63579551F。主要负责人:涂劲松,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阳,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李小玲,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庹志礼与被告冉念、冉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刘阳、李小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庹志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庹志礼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文元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龙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