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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昌执字第01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昌执字第01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7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毛家店镇。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毛家店镇张家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9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1月2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昌图县某某镇某某村有土地7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位于昌图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二组的土地7亩。二、被执行人王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法院允许不得私自变卖,经法院允许后被执行人方可变卖,但必须将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价款交到昌图县人民法院,否则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