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84执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丽君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君,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丽君,女,蒙古族,牡丹江市青少年宫退休教师,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时佰亿,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君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宁安市建设局的未结算工程款予以冻结,现双方正在决算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姜宏远审判员 牛传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