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恢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秋松与袁新宇、戴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松,袁新宇,戴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陈秋松,男,汉族,1977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袁新宇,男,汉族,1973年5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戴贞,女,汉族,1976年8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秋松与被执行人袁新宇、戴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陈秋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申请执行人陈秋松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袁新宇、戴贞的强制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辉审 判 员 韩涛代理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