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高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844号原告:孙某,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被告:高某,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张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陈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