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宝鸡天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杭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天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宝鸡杭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61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天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1573528478L。法定代表人冯敏,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杭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台区十里铺纺西村111号,组织机构代码745025413。法定代表人赵礼敏,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天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杭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陕0303民初1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2505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6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