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7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正学与李灿荣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学,李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330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学,男。被执行人李灿荣,男。本院在执行李正学与李灿荣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永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李灿荣支付李正学地栽烟转让款30000元,现已执行4411元,剩余25589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正国审判员 王泽民审判员 杨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