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1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古次拉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次拉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1刑初144号公诉机关昭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次拉洛,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村民,住美姑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觉县公安局看守所。昭觉县人民检察院以(2017)昭检刑诉字第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次拉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才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次拉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古次拉洛与他人在昭觉县格莱美歌城玩耍后,在歌城门口遇见准备离开歌城的洛尔某某等人。被告人古次拉洛同朋友洛尔某某打招呼,问其身边的是不是他的朋友,是他朋友的话想请客吃夜宵。洛尔某某的朋友勒伍某甲、勒伍某乙、吉子某甲等人误听成被告人问他们是不是人,然后双方发生口角,三人动手打古次拉洛。被告人古次拉洛被打后就到自己车里拿出一把刀,将勒伍某甲、勒伍某乙、吉子某甲砍伤后逃离。2017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在西昌市一租住屋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古次拉洛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古次拉洛与他人在昭觉县格莱美歌城玩耍后,在歌城门口遇见准备离开歌城的洛尔某某等人。被告人古次拉洛同其朋友洛尔某某打招呼,问其身边的是不是他的朋友,是他朋友的话想请客吃夜宵。洛尔某某的朋友勒伍某甲、勒伍某乙、吉子某甲等人误听成被告人问他们是不是人,然后双方发生口角,三人动手打古次拉洛。被告人古次拉洛被打后,跑到自己车里拿出一把刀,将勒伍某甲、勒伍某乙、吉子某甲每人砍一刀,砍伤后驾驶川A2Z5**车辆逃离现场。车辆行驶至美姑大桥时,将砍人的藏刀扔在河里。2017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在西昌市一租住屋被公安民警抓获。2017年3月9日,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吉子某甲左上臂外侧伤情为轻微伤;勒伍某甲头部伤情为重伤二级;勒伍某乙左腕伤情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种损失,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古次拉洛在西昌市一租住屋被公安民警抓获。2、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地点和案发现场情况。3、证人洛尔某某、吉子某乙证词,证实被告人古次拉洛用刀将勒伍某甲、勒伍某乙、吉子某甲三人砍伤的经过。4、被害人勒伍某甲、勒伍某乙、吉子某甲三人陈述,证实被告人古次拉洛用刀将勒伍某甲、勒伍某乙、吉子某甲三人砍伤经过。5、谅解书、调解协议、收条,证实被告人古次拉洛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种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6、被告人古次拉洛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古次拉洛的出生日期为1990年4月15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三被告人伤情照片、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吉子某甲左上臂外侧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勒伍某甲头部伤情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勒伍某乙左腕伤情为重伤二级。8、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指认在美姑大桥将砍人的藏刀扔在河里。9、被告人古次拉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古次拉洛故意伤害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次拉洛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被抓获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三名被害人各种损失,并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此案因口角引发斗殴,被害人也有过错,基于以上理由,且被告人无前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故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古次拉洛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量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古次拉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阿比马麻审 判 员 吉 兰人民陪审员 勒石石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色日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