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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白玉兴与赵明财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兴,赵明财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953号原告:白玉兴,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告:赵明财,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白玉兴与赵明财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白玉兴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玉兴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白玉兴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国审 判 员  李晓华人民陪审员  王素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