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白玉兴与赵明财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兴,赵明财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953号原告:白玉兴,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告:赵明财,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白玉兴与赵明财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白玉兴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玉兴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白玉兴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国审 判 员 李晓华人民陪审员 王素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