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葛玲、许崇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玲,许崇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葛玲,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许崇元,男,195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五莲县街头镇许崇元花岗石矿,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街头镇大洼村。申请执行人葛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许崇元、五莲县街头镇许崇元花岗石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548465元,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葛玲有人民币2548465元本金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葛玲如发现被执行人许崇元、五莲县街头镇许崇元花岗石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建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