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徐九清、余成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九清,余成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徐九清,女,汉族,1976年4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沙河街镇庐山西路***号,身份证号:3604211976********。被执行人余成金,男,汉族,1958年9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县金桥花苑*栋*楼,身份证号:3604211958********。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徐九清申请余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余成金应支付申请人徐九清案款940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94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余成金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九执字第2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家奇 来源:百度搜索“”